本报记者 徐慧瑶
在《哪吒之魔童闹海》引发影迷热捧的同时,从短视频“二次创作”到制售未经授权的周边商品,一些涉嫌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也浮出水面。多位律师表示,未经许可就使用电影元素,可能构成侵权。律师提醒,社会各界应加强版权意识,谨慎使用相关影视IP(知识产权)。
在某短视频平台,可搜到不少哪吒相关“二创”短视频。
“二创”频现引用程度不一
提醒:把握适度原则
哪吒补寒假作业、哪吒躺在高铁上去上班……近日,各大短视频平台上与哪吒电影相关的“二次创作”频频涌现。记者注意到,这些作品中既有适度引用影片内容的影评,也不乏直接使用核心片段或哪吒形象进行推广的短视频。
“个人使用动画IP需要把握两点。”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俊虎表示,“一是确保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比如将动画形象作为绘画学习参考,而不是用来牟取商业利益;二是引用时要把握适度原则,引用内容要适量,并注明原作品出处。”
对企业而言,“合理使用”的标准要严格得多。常俊虎指出,企业在评论、介绍产品或服务时,可以适当引用动画IP来辅助说明,但不能将其作为主要宣传内容,更不能替代自主创作。同时还要注意,使用行为不能损害原作品市场,不能影响创作者的正常收益。
比如说,手机厂商在门店里为了展示手机性能,存储了一段动画片,动画片时长非常短,标明了著作权人,也没有侵害这家企业的经济权益,这种情况下可能不属于侵权。
“二次创作应经过权利人许可。”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文旅业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朱莉莉提醒,“除非不使用电影里的素材(包括形象、剧本、音乐等),或者使用的内容在二次创作中占比非常小。”
文旅推广“跟着哪吒逛”
提醒:过度商业化可能侵权
“跟着哪吒逛××”……近期,一些地方部门也使用哪吒人物形象进行文旅宣传,并制作相关短视频用于传播。
对此,常俊虎认为:“如果文旅部门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宣传当地文旅资源,且使用方式适度,没有过度损害IP所有者权益,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过他提醒,如果使用不当,比如过度商业化利用或歪曲原IP形象,仍可能构成侵权。
朱莉莉认为,宣传城市一般视为执行公务行为,但使用IP时仍需把握“合理范围”这个尺度。“个人认为,如果是在公益宣传片中使用部分IP元素,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如果是商业性联合宣传,比如将哪吒形象制作成景点雕塑,就必须获得授权。”
周边产品销售火爆
提醒:私自使用侵权风险大
据公开报道,哪吒系列形象授权周边销售额已经突破5000万元。但记者注意到,也有商家在电商平台出售自行3D打印的相关商品。记者查询发现,早在《哪吒1》上映后,就有商家因未经授权使用“哪吒”形象生产出售商品被电影出品方起诉。
“公众应加强版权意识,避免侵权。”常俊虎建议,假如没有取得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就需要严格遵循“合理使用”原则,按照“合理使用”条件和范围来使用影视内容及IP,不能忽视注明出处原则,也不能对原作品市场价值、作者声誉等造成损害。
上海秦兵(北京)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刘馨远提醒,个人、企业、政府都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有限合理使用、不具有商业目的、标明著作权人相关信息等原则,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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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摄”:是观影打卡,还是侵权?
本报讯(记者 徐慧瑶)春节档电影热映期间,“盗摄”相关话题再次引发热议——不少观众在观影时拍摄银幕画面,发布到朋友圈、小红书等社交平台,这种行为侵权吗?律师表示,拍摄行为本身不侵权,关键还是看用途。
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俊虎指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观众纯粹出于个人纪念需要,不涉及商业用途且未进行传播,一般不会认定为盗摄行为。但如果将拍摄内容发布到网络平台,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对影片发行造成不良影响,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文旅业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朱莉莉认为:“拍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关键要看拍摄后的用途。如果对外传播,就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过她也表示,如果只是拍了电影中一两张照片用于日常生活分享,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认定为侵犯整部电影的著作权。